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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档案馆章程

2022-10-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海曙区档案馆);住所:宁波市解放北路86号。
  第三条  海曙区档案馆是经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编委批准,由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海曙区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二)依法接收区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纳入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收集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资料,开展档案接收方面的指导服务。
  (三)开展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四)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发挥档案爱国主义教育、党员党性教育、社会宣传教育功能,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六)开展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区级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接收、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和资料,保障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七)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推进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开展区域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合作交流和境外档案资料征集。
  第六条 档案馆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海曙区档案馆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的权利:
  (一)提出海曙区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海曙区档案馆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海曙区档案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海曙区档案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的义务:
  (一)支持海曙区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海曙区档案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海曙区档案馆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海曙区档案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海曙区档案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工会小组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馆务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批示精神,并结合本馆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讨论本馆事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内部重要规章制度、财务决算情况。
  (三)研究决定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本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科室职能调整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馆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录用、考核、奖惩、辞职(退)、培训、出国(境)等事项。
  (七)审议讨论本馆大额经费开支。
  (八)按有关规定或馆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由馆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4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协调处理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法务、信访、档案、信息、安全等工作。组织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承担办公自动化、财务、资产管理、后勤和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馆的党群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负责区属各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纳入接收范围的档案业务指导;负责制定纳入接收范围的档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区档案馆业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汇总区档案馆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负责档案馆业务指导工作。
  (三)管理技术科。负责区属各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纳入接收范围的到期档案接收进馆;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和科学管理;负责馆藏档案的鉴定、开放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及政府公开信息、现行文件的查阅接待。负责馆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接收、保管有关的电子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承担数字档案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承担档案技术保护、异地备份工作。
  (四)宣教编研科。负责全区档案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全区有价值档案的征集工作;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及编研出版;负责档案史料的公布和陈列展览,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推进档案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提交馆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馆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海曙区委员会、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海曙区委员会、中共宁波市海曙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海曙区档案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海曙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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